面試經驗
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AIRITI 編輯
地區新北市 | 面試結果錄取 | 面試時間2026.04 | 職務經驗不到 1 年 |
薪水月薪 3萬4000 | 評分1.0分 |
工作內容
主管唆使外籍同事協同,令試用期員工於試作第一日即以Gmail連結Microsoft Teams私人帳號登入公司電腦,意圖透過電子裝置IP監看私人過往Onedrive個資,有違中華民國刑法§358、§359及構成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293、§509、§535、§585、§603到§689號國民隱私權遭侵犯,與憲法保障人民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免於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的自由之立意相左,意圖造成試用期員工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難以正常進行,阻礙其人格之自由發展。
工時狀況
試用期員工薪水應比照一般勞工,2026/4總工時十八日,午休一小時,工資應為18天*196*8小時 =28,224元,公司首月薪資發放卻僅25,962元,2026/5總工時十八日亦只進帳 31,457元,與104人力銀行公告之月薪34,000元以上差距2000至9000元,惟公司竟在5/1勞動節發放予全體員工每人1000元勞動節禮金,表示其有能力給予符合規定薪資卻不比照辦理,恐觸及中華民國勞基法§21、基本工資法§5,並涉及欲借徵才之名於人力銀行求職網具不實廣告之虞。
薪資福利
主管於試用期間藉故不當懲誡,以獨斷片面說詞迫使試用期員工於非自願離職單上簽章,導致試用期員工無法取得自願離職書,並私下大聲警告根據試用期合約不准與他人透露薪資,不符勞委會台78勞動一字第17215號函釋「事業單位不應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勞工對於個人工資應予保密,嚴禁與他人談論,違者予以處分』」之本,觸及大法官釋字§509、§689,亦構成違反憲法§11所保障中華民國國民言論自由,及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無故終止契約之虞。
工作環境
明知試用期員工胸椎側彎仍安置不同尺寸雙螢幕予其使用,並於首日提供SOP中交付其超出負荷之工作量,企圖導致試用期員工因工作壓力而身、心受損,而其他相同職位員工辦公區域皆僅設置一台電腦,有違勞基法§8、民法第483之1條規定,並觸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及其立法理由。
***公司於簽訂試用期合約後,未給予電子或紙本副本檔案供參閱留存,經Outlook信件要求仍無回應,主管更未經試用期員工同意即於學術出版部Line群組公開其手機號碼及個資隱私,也未歸還試用期員工入職時所繳交的前一工作之離職證明正本!!!***
面試過程曾問以下問題
- 曾詢問婚姻狀況、生育計畫
- 詢問家庭狀況
- 曾要求繳交身分證、保證金
沒有回報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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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無私分享
蒸的很蚌
真的非常謝謝你的分享!
很實用!
台灣的職場因為有你變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