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責任制」是真的還是假的? —— 勞基法 84-1 條才沒有老闆說的那麼好用
勞基法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至於本來就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當然就沒有責不責任制的問題。
如果不確定自己有沒有受勞基法保障,請參考勞動知識小教室 #3 「勞基法保障誰」。
適用勞基法 84-1 條的職業列表(勞動部 106.01.25最後更新):
https://goo.gl/gBlGKV
「特定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指的是:
- 這些地方的技工、工友:總統府總統、副總統、秘書長辦公室、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辦公室、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者、考選部闈內工作者
- 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 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
-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的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 國防部非軍職的保防員
-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的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 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的拖船船員
- 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的人員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的工作者
- 也就是排除勞基法第 30、32、36、37、49 條
- 因為這次修法勞基法第 84-1 條沒有跟著第 36 條修正,因此依照法條字面意義,責任制沒有排除新增的「休息日」,責任制勞工每七天還是享有一天休息日! 勞動部長曾表態支持這個說法:https://goo.gl/YKDYQE
你可能會問:如果老闆直接把「正常工時」約定成 12 小時,不就慘了?
責任制雖然可以約定正常工時,但這個約定也是有上限規定的,按照職業和各縣市勞動局的標準而不同,例如新北市的保全人員約定正常工時最多十小時。如果違反當地的規定,第三步驟「核備」就不會通過。
有興趣的話可以查查看工作所在地的標準長怎樣喲:)
各縣市對「如何核備」各自訂有標準,可上地方勞工局網站查詢,以下舉幾個例子供參考:
- 台北市(請點「工作時間一覽表」):https://goo.gl/86zH1U
- 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時標準:https://goo.gl/2pO364
摘錄大法官釋字 726 號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白話翻譯:
核備是「強制規定」,沒核備的話責任制約定「不能排除工時、例假休假等勞基法正常規定」,而是回歸勞基法,所以「劣於勞基法的約定」從一開始就無效哦! (至於同一份勞動契約中,其他有利於勞工的部分,則沒有無效的問題)
簡易檢舉方法請參考勞動知識小教室 #2 「雇主(好像)違法怎麼辦」
(本篇最後編輯時間為2017年5月,請自行確認有沒有新的修法/函示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