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責任制」是真的還是假的? —— 勞基法 84-1 條才沒有老闆說的那麼好用

背負著「責任制」的你是否覺得很悲桑?其實你的工作用責任制可能根本不合法!而且、「責任制不能領加班費」?這個誤會可大了~來認識正港的「勞基法第 84-1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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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cture-seven-02 勞基法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1. 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2. 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3. 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lecture-seven-03 至於本來就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當然就沒有責不責任制的問題。

如果不確定自己有沒有受勞基法保障,請參考勞動知識小教室 #3 「勞基法保障誰」。


lecture-seven-04 適用勞基法 84-1 條的職業列表(勞動部 106.01.25最後更新): https://goo.gl/gBlGKV


lecture-seven-05 「特定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指的是:

  • 這些地方的技工、工友:總統府總統、副總統、秘書長辦公室、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辦公室、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者、考選部闈內工作者
  • 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 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
  •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的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 國防部非軍職的保防員
  •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的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 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的拖船船員
  • 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的人員
  •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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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也就是排除勞基法第 30、32、36、37、49 條
  2. 因為這次修法勞基法第 84-1 條沒有跟著第 36 條修正,因此依照法條字面意義,責任制沒有排除新增的「休息日」,責任制勞工每七天還是享有一天休息日! 勞動部長曾表態支持這個說法:https://goo.gl/YKDYQE

lecture-seven-07 你可能會問:如果老闆直接把「正常工時」約定成 12 小時,不就慘了?

責任制雖然可以約定正常工時,但這個約定也是有上限規定的,按照職業和各縣市勞動局的標準而不同,例如新北市的保全人員約定正常工時最多十小時。如果違反當地的規定,第三步驟「核備」就不會通過。

有興趣的話可以查查看工作所在地的標準長怎樣喲:)


lecture-seven-08 各縣市對「如何核備」各自訂有標準,可上地方勞工局網站查詢,以下舉幾個例子供參考:


lecture-seven-09 摘錄大法官釋字 726 號解釋: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白話翻譯:

核備是「強制規定」,沒核備的話責任制約定「不能排除工時、例假休假等勞基法正常規定」,而是回歸勞基法,所以「劣於勞基法的約定」從一開始就無效哦! (至於同一份勞動契約中,其他有利於勞工的部分,則沒有無效的問題)


lecture-seven-10 簡易檢舉方法請參考勞動知識小教室 #2 「雇主(好像)違法怎麼辦」


(本篇最後編輯時間為2017年5月,請自行確認有沒有新的修法/函示喲)

很多老闆會搬出「責任制」來規避勞基法,更多勞工會用「責任制」說服自己接受不合理的待遇。 但是你知道嗎!?許多自稱責任制的工作都不被法律承認,就算是合法的責任制(符合勞基法84-1條),還是享有加班費和其他你以為被河蟹掉的權利喔! 「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責任制=工時無上限?」 ...... 其實每份工作原則上都受勞基法保障,要例外「變成」責任制,必須具備三大要素: [(1)特定職業+(2)勞資簽約+(3)勞工局核備] 雖然責任制在台灣社會的存在感很強,其實可以約定責任制的職業,只有勞動局公告的那幾種*!包括主管、保全人員、學術研究人員、會計師、律師、空服員、其他特定專業人員等。 ----其他職業採用責任制都是違法的! [(1)特定職業+(2)勞資簽約+(3)勞工局核備] 受僱負責經營管理,有權決定下屬工作條件的以下主管: 資訊服務業、法律服務業、電影業主管; 信用合作社、廣告業、保全業經理以上主管 受僱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的專業人員: 資訊服務業的系統研發/維護工程師、法務、會計助理 學術研究人員、服務業、生物技術服務業的研究人員 受僱律師、受僱會計師 保全業的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的警衛人員 保險業的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有登錄證者) 房屋仲介業的不動產經紀人員、業務主管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電視業的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的工作人員 廣播業的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的工務人員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的監造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 電影片製作業的: 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的工作者。 老闆能跟你書面約定的事項[1],只限於以下這些: · 正常工時:可以每天大於8小時、或每週大於40小時 · 延長工時:每天工時(包含加班)可能超過12小時,每個月可能加班超過46小時 · 例假:不用每七天放一天「例假」(但是依照法條文字每七天要有一天「休息日」)[2] · 休假:國定假日可以不放假 · 女性工作者可以從事夜間工作(10pm~6am) [(1)特定職業+(2)勞資簽約+(3)勞工局核備] 很多人以為責任制=沒有加班費。但是上一頁並沒有提到可以約定排除加班費啊? 事實上,責任制中能自由約定的只有「正常工時」,例如一般人的正常工時8小時,責任制勞工可能約定為10小時,但同樣必須從第11小時開始計算加班費! 簽約後需要送到勞工局(處)「核備」,也就是說政府會檢查你們的約定是否誇張到「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通過檢查後,約定才發生效力。 [案例] 保全人員每個月做250小時?-->不通過! 雖然可以約定保全人員每月加班超過46小時,但台北市勞動局規定,保全人員每個月的總工時不能超過240小時。 [案例] 旺季會計師連續工作12天?-->很可能不通過! 雖然可以不用每7天休假一天,但約定連續工作12天不休息太變態了,很可能被認為危害健康而不核准。 [(1)特定職業+(2)勞資簽約+(3)勞工局核備] 大法官釋字第726號解釋直說了: 如果約定沒有通過核備,不是雇主交個罰款就算了,而是整個責任制約定直接無效喔! 只要少了「(1)特定職業or(2)書面約定or(3)勞工局核備」任何一個要件,你的責任制就是個假責任制。 你有權利檢舉老闆要求超時工作、不給加班費等*,讓老闆受到行政罰款;也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訟要求歸還少付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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