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保障誰?—— 2步驟搞懂勞基法和我有緣無緣
「你只是打個工,薪水本來就不用給到基本工資(機車臉)」「你還在試用期,哪來的加班費啊(酷跩臉)」
想反駁又有點沒底氣?到底哪些人適用勞基法!?這次小教室只用兩個步驟,幫你一次搞清楚什麼時候可以勞基法打臉慣老闆!
適用「勞保」的範圍比勞基法更廣,只要雇用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員工都需納勞保,不管有沒有「從屬關係」,也沒有公告排除特定行業。
至於「為什麼排除這些人?」 官方說法:「這些工作性質特殊」,陰謀論說法:雇主團體老抗議如果納入勞基法的話,雇用成本過高、傷害產業過鉅。 不過不爭的事實是,爭取被排除的工作者納入勞基法,一直是每年勞工運動及修法的攻防重點。
(本篇最後編輯時間為2017年5月,請自行確認有沒有新的修法/函示喲)
「醫生拒絕血汗勞動爭取納入勞基法」
「99年受僱會計師納入勞基法」
「公務員拒當勞基法孤兒」
「103年受僱律師納入勞基法」
「外籍家務移工怒吼爭納勞基法」......
為什麼大家都拼命想加入勞基法?
勞基法真的那麼好用?
勞基法中強制規定了各種工作條件的底線,老闆沒有做到就會違法:
基本工資、最高工時、加班費、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工作年資、職災補償、沒有法定事由就不能解僱......
原則上,只要是受雇者都適用勞基法,
例外於勞動部指定公告排除的行業或工作者才不適用。
我為「他人的事業」工作而「獲得工資」作為代價。
我在「從屬關係」中勞動。
意指老闆有權指揮、監督我「如何工作」的過程和方法,並且能考核我的工作表現,甚至在我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可施以減薪等懲戒。
✗承包工程的廠商
✗接case做的設計師
✔受僱會計師
在專業性高的職業,勞工對工作過程有較高的自主性,雇主的指揮監督權隨之變得不明顯,因此,最高法院承認只要符合「一部分的從屬性」就算受僱者。
[不適用勞基法的行業]
農田水利會。
10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餐食及調理飲料攤販業。
攤販是指沒有固定地點的流動性攤子,或雖然地點固定、但不在有門牌號碼房屋內。
家事服務業。
在雇主家庭內工作的看護、幫傭
[不適用勞基法的工作者]
受僱於以下公立單位的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但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
公務機構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
公立醫療院所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
公立藝文業之工作者。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未分類其他組織。但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僱的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除外。
如果再聽到:
「因為你是兼職/打工/派遣/試用期.....
所以沒有基本工資/加班費/職災補償......」
請在心裡冷笑兩聲,並自由選擇戳破對方、默默離去或檢舉雇主,
切莫輕易放棄法律賦予的權利。
例如:
試用期的勞工-->雇主有較大的解僱自由
勞基法84-1條的勞工-->工時和假期的保障比別人少
請注意,他們仍享有其他的勞基法最低工作條件喔!
從民國74年以來,勞基法從「只保障特定工作者」到「只表列排除特定工作者」,修法趨勢是不斷擴大保障範圍。這是因為國家有義務保障各行各業勞工的安全、身心健康、及最低經濟條件。
被排除在勞基法安全網外的人越少,主張自身權利的人越多,社會越習慣正常的勞動條件,我們的整體工作環境就會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