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跳槽、要創業,你不可不知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要離職時人事提醒我,當初進公司時簽的那一大疊僱傭契約裡有一條「2 年內不能在同行工作」,WTF?? >> 馬上開始搞懂「競業條款」,檢查自己是否被綁住了?
- 註1:在禁止期間內,勞工不管是完全停止工作、或另外做禁止範圍以外的工作,公司都必須依約給付半薪(以上),作為限制勞工工作選擇權的補償。
註2:違約金原則上自由約定,但也不能漫天要價。如果鬧上法院,法院會參考「違約嚴程度、違約造成公司多大損害、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判斷違約金訂得是否合理,如果訂得太高,法院有權插手減少違約金。
依據:勞基法 9-1條、勞基法施行細則 7-3條
- 註3:為什麼只是「理論上」? 見第 8 頁
- 註4:「需要保護的營業利益」通常具有技術性、研發創作性。 可參考[營業秘密法]中對營業秘密的定義:「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另外,其他企業經營或生產技術上之秘密,能影響固定客戶或供應商、有商業競爭價值的秘密,也算是值得保護的營業利益。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 7-1、7-2、7-3條
-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 7-1、7-2、7-3條
-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 7-1、7-2、7-3條
- 依據:刑法317條
(本篇最後編輯時間為 2018 年 6 月,請自行確認有沒有新的修法/函釋喲)
要跳槽、創業,你不可不知的「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競業條款
要離職時人事提醒我,當初進公司時簽的那一大疊僱傭契約裡有一條「2 年內不能在同行工作」,WTF??
看到老闆賣鳳梨酥賺翻了,我可以拿他的配方來自己開一家嗎?
>>馬上開始搞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檢查自己是否被綁住了?
為什麼會有「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 禁止勞工在離職後從事競爭業務 ]
為了防止勞工離職後把公司的營業秘密、優勢技術洩漏給競爭者,或用來自己創業,與勞工約定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能做某些工作。
這種條款會使離職員工少賺很多錢,所以在最長2年的禁止期間內,公司須每月補償勞工至少原本月薪的1/2。
書面約定之後,如果勞工在禁止期間內做被禁止的工作(=違約),就要支付違約金。
公司愛怎麼禁止就怎麼禁止?
競業禁止條款雖然能保護公司利益,但如果沒有界線,會過度犧牲勞工選擇下一份工作的自由。
因此勞基法直接明訂「合法的競業禁止條款」應該長怎樣,如果你的條款不符合規定,就等於無效的一張廢紙,理論上就算跑去找工作也不用支付條款約定的違約金。
一個有效的競業禁止條款,要符合哪4點?
1. 真的存在「需要保護的營業利益」
例如法院曾說房屋仲介的「售案總表」不值得保護,因為其中記載的房屋地址、面積、總價等,是任何人想問就可以問到的市場資訊,不具有技術性、研發創作性。
2. 勞工確實「能接觸或使用」此營業秘密
如果被保護的利益是「可口可樂的配方」,可口可樂公司就不能禁止公司櫃台人員去百事可樂任職,因為櫃檯人員根本沒機會接觸到配方。
3. 禁止的「範圍」合理、具體明確、書面約定
- 如果被保護的營業利益是「珍奶的珍珠製程」,禁止員工跳槽到「任何飲料店」就範圍太廣,因為在 咖啡店工作就不需要製作珍奶、不可能洩漏秘密。
-「禁止期間」不能超過所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例如當想保護的技術已經被市場淘汰、對手懂不懂都不影響公司競爭地位時,就不能再禁止跳槽)。最長不能超過2年
-「地理上」限於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的範圍,產品只觸及亞洲市場的公司不能禁止員工跳槽去美國的同業
- 禁止的「職業活動」應該與勞工原本的工作內容類似
- 禁止的「就業對象(新東家)」限於與原雇主的業務類似、且有競爭關係
4. 公司需書面約定「合理補償」,給付勞工不能從事競爭業務的損失
- 不能低於離職時平均月薪的 50%、且須足以維持禁止期間生活所需
-工作期間的一切給付都不算補償,公司不能一魚兩吃地說「去年的獎金其實是你的補償費」
少了上述任何一項,就是不合法、無效的競業條款(=一張廢紙)!
我覺得公司這份競業禁止條款是違法的,所以簽了也沒關係?
現實上條款是否違法無效,只有法院判決才能拍板定案。
如果法院最後認為條款合法,那麼跑去競爭企業工作的勞工,不但因為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必須付違約金,若嚴重洩漏工商秘密,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因此,如果到職簽約時覺得競業禁止條款太誇張,還是先跟公司談清楚,看是否適度修改條款內容,省去日後還要上法院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