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教戰手冊
一次搞懂違法解僱、資遣費、謀職假、預告義務、失業津貼。你可能換過工作,但你知道離職時勞工有哪些權利嗎?誰可以領資遣費?沒有提前預告離職會怎麼樣?想跳槽、被裁員、這輩子可能會換工作的人都必讀!
[1] 不定期契約 [2] 定期契約尚未期滿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勞基法第 22 條 2 項、 26 條
- 特休假離職時折抵工資 = 勞基法 38 條 4 項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勞基法第 19 條 勞基法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法律列舉的理由如下(以下條文用語經過白話潤飾): [1] 資遣
- 公司歇業或轉讓時。
- 企業整體長期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客觀上,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解僱
- 勞工在訂立勞動契約時說謊,使雇主誤信而且可能受損害。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使用暴力或重大侮辱。
- 勞工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而且不能沒有緩刑也不能易科罰金。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沒請假不上班)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3] 被迫辭職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說謊,使勞工誤信而且可能受損害。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使用暴力或重大侮辱。
- 工作內容可能危害勞工健康,曾請雇主改善但未改善。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可能傳染給共同工作的勞工,且重大危害其健康。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發薪水,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工作。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相對的,如果勞工有重大錯誤而符合解僱條件,雇主才能要求當天走人、而不付預告期間工資。 「不定期契約」 = 勞動契約沒有事先約定何時離職 比較特別的是「特定性定期契約」:當某工作內容是整體事業進度的一部分、完成後就不需要額外的或特殊技能的勞工時,可以簽事先約定終止日的定期契約。 如果這種「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三年,做滿三年後,勞工可以終止契約,但需提前「 30 日前」預告雇主。
- 雇主預告期間、折抵工資 = 勞基法 16 條
- 勞工預告期間=勞基法 15 條
-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勞基法第 22 條 2 項、 26 條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勞基法第 19 條
- 禁止資遣解僱期間 = 勞基法 13 條
- 產假禁止資遣解僱 = 性別工作平等法 11 條及 17 條
- 職災禁止資遣解僱 = 職災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23、24 條
- 調解期間禁止資遣解僱 = 勞資爭議處理法 8 條
- 資遣費 = 勞基法 17 條、 14 條 4 項
- 94 年 7 月 1 日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日
- 資遣費勞退舊制算法 = 勞基法 17 條及 84 條之 2
- 資遣費勞退新制算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12 條 1 項
- 謀職假 = 勞基法16條2項
- 勞動部資遣解僱小百科: 謀職假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1] 例如這種時候:
- 沒有勞基法 11 條的資遣理由、卻資遣我
- 沒有勞基法 12 條的解僱理由、卻解僱我
- 在『禁止資遣/解僱期間』被 fire 了
[2] 例如這種時候:
- 資遣前未預告、也未發預告工資
- 應該發資遣費、卻沒發
- 以任何理由扣留工資
[1]詳情及請領條件看勞保局網站 [2]「失業給付」有特別增額給付:勞工離職退保時年滿 45 歲以上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本篇最後編輯時間為 2017 年 8 月,請自行確認有沒有新的修法/函示喲)
一次搞懂違法解僱、資遣費、謀職假、預告義務、失業津貼
看出來了嗎,「離職原因」決定你有哪些權利!所以,記得要求在服務證明書上記載正確的「離職原因」,這關係到有無資遣費、能不能申請失業津貼等。
如果是被迫離職,也千萬不要簽「自願離職聲明書」
關係到不同權利套餐的
4種離職原因
資遣
勞基法11條、13條但書、20條
解僱
勞基法12條
被迫辭職
勞基法14條
自請辭職
勞基法15條
不!勞基法禁止在這些特殊時期資遣/解僱勞工:
產假期間
分娩有8週產假、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有4週產假
職業災害或職業病的醫療期間
勞資爭議調解期間
[例外] 雇主只有遇到「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事業不能繼續」再加上「報主管機關核定」時,才能在特殊時期資遣或解僱被「資遣」及「被迫辭職」這兩種勞工,有權領資遣費。
資遣費算法以「工作年資」、參加「勞退新制或舊制」為基準,直接用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表算算看吧:
做滿三個月後,
雇主「資遣」勞工,應該提早告知勞工;
不定期契約*的勞工「自請辭職」時,也應該提前告訴老闆。
雇主沒有依法預告
必須將預告期間折抵成工資給付!
[例如] 小明在珍奶店做到第4個月時,老闆以經營困難、必須裁員為理由資遣他。本來應該提前10天告訴小明,如果老闆直接說「明天就不用來了」,就必須多算10天的工資給小明。
勞工沒有依法預告
如果因為沒有預告就走人而實際上造成公司的損失,雇主可以訴訟求償。
[但是!] 就算違反預告義務,雇主也不可以扣留工資或服務證明,因為這些都是勞工「無條件」享有的權利!
被「資遣」的勞工,每週可以請不超過2天的「謀職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我想返回原職工作+要回違法解僱/資遣期間的工資![1]
檢舉
申請調解
提起訴訟
我只想討回工資or資遣費![2]
檢舉
聲請支付命令
申請調解
提起訴訟
檢舉
在申請支付命令和調解前(或同時),可以向當地勞動局(處)or勞動部檢舉,以行政罰的壓力促使雇主改正違法行為
支付命令
填寫「聲請狀」請法院直接命令雇主給付欠款(不用開庭),若雇主收到後超過20日未異議,支付命令就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申請調解
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動局(處)或縣市政府申請
提起訴訟
沒錢請律師→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訴訟扶助」
付不起法院的裁判費→向勞動部申請「裁判費扶助」
勝訴復職前生計困難→向勞動部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被資遣、解僱、或被迫辭職的「非自願離職」勞工,符合一定條件時[1]可以請領相關失業津貼
失業給付[2]
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薪x60%,最長發給6個月
扶養眷屬每人加給10%,最多加到20%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提早就業補助獎金
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x50%,一次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