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做滿 30 天才能離職?常見的工作陷阱別再被騙啦!

「試用期」在勞基法中沒有明文規範,但是台灣幾乎每間公司都有試用期,所以到底合不合法?本包整理的是「法院判決」和「勞動主管機關」建立起來的標準,教你試用期怎麼保障自己!

試用期做滿30天才能離職別再被騙啦 試用期在勞基法中沒有明文規範,本包整理的是「法院判決」和「勞動主管機關」例如 建立起來的標準。


教你試用期怎麼保障自己


試用期內,老闆可以隨時解僱我嗎

  • 解僱正職勞工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16、17條,詳見離職教戰手冊
  • 勞委會86年的函釋曾認為試用期解僱也要付資遣費,但這違反了「試用」的目的,後來有數則法院判決推翻了這個說法。

不能出於權利濫用


我還沒過試用期,可以辭職嗎 正職勞工預告期間:勞基法16條,詳見離職教戰手冊


不能要求比正職還長的預告期間


試用期只有「比較容易被解僱」這點和正職不同 也就是說,試用期放寬了 勞基法11、12條的合法解僱條件。 試用期要併入年資計算


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試用期的合理長度


職場透明化運動,讓求職不再面議


(本篇最後編輯時間為 2018 年 9 月,請自行確認有沒有新的修法/函示喲)

試用期內,老闆可以隨時解僱我嗎? 雖然勞動部的立場是,試用期內還是要嚴格符合勞基法解僱規定。 但法院一般認為,試用期的目的在讓勞資雙方評估彼此是否合適,試用期間勞資雙方都能隨時終止契約,因此多認為應該放寬解僱規定: x 雇主不用預先告知,隨時可以解雇你 x 雇主不用付給你資遣費 x 不用符合勞基法的解僱事由 不過! 雇主要解僱勞工不能出於「權利濫用」,例如出於打壓工會、歧視或私人恩怨等目的解僱,縱使在試用期也是違法的。 我還沒過試用期,可以辭職嗎? 可以! 有些公司會要求試用期勞工「至少做滿30日」、「離職至少要30日前預先告知」,否則就收取高額違約金或扣薪......這種約定是違法的! 法院一般認為試用期間僱主可以隨時解僱、勞工也可以隨時離開。 就算依照勞動部見解、主張勞工仍然必須在離職前預先告知,也不能要求比正職還長的預告期間 → 勞基法:「正職勞工工作 3 個月未滿 1 年而辭職時,應在離職 10 日前預先告知」 → 由此可知,試用期勞工沒做滿 3 個月不用預告;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也只需在 10 日前預告。 試用期只有「比較容易被解僱」這點和正職不同, 其他一般勞工有的權利一樣都不能少! ✓例假休假要給 ✓勞健保要保 ✓退休金要提撥 ✓加班費要算 ✓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通過試用期留用後,試用期要併入年資計算 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原則上] 不許僱主單方面延長, 因為試用期太長會讓勞工長期處於較不利的工作條件 [例外] 勞工同意,且有合理事由、有利勞工時可以延長。 →例如:勞工沒有通過試用期,但雇主給予改善機會時。 試用期的合理長度? 每種工作評估適任與否所需要的時間不同,因此並沒有硬性規定長度。 但如果長到顯然已經失去試用的意義,可能被法院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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