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做滿 30 天才能離職?常見的工作陷阱別再被騙啦!
「試用期」在勞基法中沒有明文規範,但是台灣幾乎每間公司都有試用期,所以到底合不合法?本包整理的是「法院判決」和「勞動主管機關」建立起來的標準,教你試用期怎麼保障自己!
試用期在勞基法中沒有明文規範,本包整理的是「法院判決」和「勞動主管機關」例如 建立起來的標準。
- 解僱正職勞工須符合勞基法第11、12、16、17條,詳見離職教戰手冊。
- 勞委會86年的函釋曾認為試用期解僱也要付資遣費,但這違反了「試用」的目的,後來有數則法院判決推翻了這個說法。
正職勞工預告期間:勞基法16條,詳見離職教戰手冊。
也就是說,試用期放寬了 勞基法11、12條的合法解僱條件。 試用期要併入年資計算
(本篇最後編輯時間為 2018 年 9 月,請自行確認有沒有新的修法/函示喲)
試用期內,老闆可以隨時解僱我嗎?
雖然勞動部的立場是,試用期內還是要嚴格符合勞基法解僱規定。
但法院一般認為,試用期的目的在讓勞資雙方評估彼此是否合適,試用期間勞資雙方都能隨時終止契約,因此多認為應該放寬解僱規定:
x 雇主不用預先告知,隨時可以解雇你
x 雇主不用付給你資遣費
x 不用符合勞基法的解僱事由
不過!
雇主要解僱勞工不能出於「權利濫用」,例如出於打壓工會、歧視或私人恩怨等目的解僱,縱使在試用期也是違法的。
我還沒過試用期,可以辭職嗎?
可以!
有些公司會要求試用期勞工「至少做滿30日」、「離職至少要30日前預先告知」,否則就收取高額違約金或扣薪......這種約定是違法的!
法院一般認為試用期間僱主可以隨時解僱、勞工也可以隨時離開。
就算依照勞動部見解、主張勞工仍然必須在離職前預先告知,也不能要求比正職還長的預告期間
→ 勞基法:「正職勞工工作 3 個月未滿 1 年而辭職時,應在離職 10 日前預先告知」
→ 由此可知,試用期勞工沒做滿 3 個月不用預告;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也只需在 10 日前預告。
試用期只有「比較容易被解僱」這點和正職不同,
其他一般勞工有的權利一樣都不能少!
✓例假休假要給
✓勞健保要保
✓退休金要提撥
✓加班費要算
✓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通過試用期留用後,試用期要併入年資計算
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原則上]
不許僱主單方面延長, 因為試用期太長會讓勞工長期處於較不利的工作條件
[例外]
勞工同意,且有合理事由、有利勞工時可以延長。
→例如:勞工沒有通過試用期,但雇主給予改善機會時。
試用期的合理長度?
每種工作評估適任與否所需要的時間不同,因此並沒有硬性規定長度。
但如果長到顯然已經失去試用的意義,可能被法院認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